退耕还林的补助政策和支持政策有哪些?
退耕还林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的《退耕还林条 例》,其中明确规定了对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 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措施。国务院2007年8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定:
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
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 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 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全部
退耕还林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的《退耕还林条 例》,其中明确规定了对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 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措施。国务院2007年8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定:
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
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 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 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 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 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 提高补助标准。
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 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同时,要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 现具备条件的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
5亩、西北地区人均不低于2 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 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西南地区每亩补助600元, 西北地区每亩补助400元。
退耕还林有关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 粮田建设。
同时,退耕还林还有如下的政策支持:
(1) 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退耕 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
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 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
实行立体经营。
(2) 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 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
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 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 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 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 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3) 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
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4)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 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 府发放林权证。
(5) 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 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 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6) 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 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7 )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伺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 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