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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吗?

公司成立后,对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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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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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某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 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 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公司成立后又抽回所投资金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如果所抽逃的资金数额巨大,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抽逃出资罪。因此,严某要求确认该解除行 为无效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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