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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稅法是什么时期的赋税制度?

两稅法是什么时期的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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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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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 年(780)。两税法的实行,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均田制破坏的 必然结果。唐初实行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尸农民有一块土 地。
  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 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  但是在唐 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到武周时期,失去土地而逃亡 的农民已经很多,玄宗时宇文融的括户,括出逃户八十余万和相应的 籍外田亩数,就反映了当时均田制度破坏的严重程度。
  农民逃亡,政 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是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 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 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 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 调大约相等。
  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账的 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 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 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
    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 纷参加。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在建中以前,已有多次试探性的或局部地区的改革。
  代宗广德^ 年(764)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依 贫富评定等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账的虚额(原来 户籍上的人丁、田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  这实际上就是用户 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
  不过似乎没有贯彻下 去。永泰元年(765)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 率。”但是在同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 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实际上是加重地税。到大历四年(769)、五 年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 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 三升。
    分夏秋两次并且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都是试行的新原则。 与此同时,在广德二年至永泰二年已开始征青苗地头钱,按垦田地 积,每亩征税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面积科税,不过是征钱而不 是征租。
   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八月以杨炎为宰相,决心把税制 改革进行下去Q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  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五 日,正式以赦诏公布。 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 富为差”。
  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 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这是为了解决一些官僚、 富人在本乡破除籍贯,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去购置田产,以寄 庄户、寄住户或客户的名义享受轻税优待的问题。
    同时不再按照丁、 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 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 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占有(或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 则。
  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  同 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 地为主。具体办法: ① 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 元额”。
  分两种:一种是斛斗(即谷物),按土地面积摊征;一种是 税钱,按户等高下摊征。元额虽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数字为准,实际 上是以大历中各种税额加起来最多的一年为准(但两税元额中不包括 青苗地头钱,青苗钱以后仍然单独征收)。
    各州、县都有自己的“元 额”,也是以大历中最高的一*年为准。 ② 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 后无论有什么变化,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
   ③ 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 月,因此被称为两税(一说是因为它包括户税、地税两个内容)。   ④ 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⑤ 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Q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短期内曾在一定程度上 减轻人民的负担,并且把征税原则由按人丁转为按贫富,扩大了征税 面,也对无地少产的农民有好处。
  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确实不少。  首 先是长期不调整户等。建中元年定两税时定户已不严格,贞元四年 (788)又诏令定户等,并且规定三年一定,以为常式,但是许多地方 的材料反映,自建中以后就长期没有再定户等,这样就不能贯彻贫富 分等负担的原则。
  其次是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由于政 府征钱,市面上钱币的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 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无形中增加了负担,到 后来比之定税时竟多出三四倍。
    再次是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 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 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 户、庄客者更多。
  由于这些弊病,它遭到当时很有影响的人物如陆赞 等的强烈反对,但是他们拿不出更好的办法代替它,只是主张恢复租 庸调,而租庸调已根本无法再实行,地主私有经济的发展趋势不可能 逆转,这种税制也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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