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回复申请摘帽的期限已提出摘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十三章 特别处理 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全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十三章 特别处理 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或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按照“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已消除的”,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六)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七十一条,要求本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故在深交所的上市公司中,加*ST的是深交所对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只是若干项需要被退市警示的情形之一。
只有当因警示是因亏损而起的时候,盈利当年才可能摘星摘帽,而且因为ST股均为并非*ST股盈利后摘星形成的,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退市风险警示”连续两年亏损“情形已消除的”,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则在2年亏损后的第三年,当年实际为盈利年度因为主要经营状况异常,被作为“其他特别处理”,即股票名前加“ST”,对原“*ST”的前缀而言,即为摘星。
当第四年再次亏损,则实际亏损年度未达“连续2年”,除非符合其他退市警示的情形,否则盈利后的第一年亏损是不需要加*号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