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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 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企业应纳税额?

哪些情况下 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企业应纳税额?核定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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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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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 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 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 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 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 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 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 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关于核定方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有 以下几种: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 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 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 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并且,采用前面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 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 以上的方法核定。 此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上方法 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 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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