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是怎么划分的??行政区域(如*
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 决定行政区的设立...全部
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 决定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1985年1月15日国发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 县、 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行政公署、 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和意见。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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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根据政治、经济、民族、历史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把领土划分成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区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制度。
划分行政区域,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域制度,达到对国家的有效治理。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依据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有利于经济发展。搞好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水平是我们当前的中心任务,各项工作都要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任务进行,划分行政区域也不例外。
在具体操作时,要照顾到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包括资源、交通、人口等因素,以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是要有利于行政管理和人民管理国家。行政区域划分的主要目的和动因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器管理社会的职能。
同时,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要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使他们便于参加对国家的民主管理。 三是要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与发展。我国是由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组成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各民族共同奋斗,创造了中华文明。
同时,各个民族由于历史、地理、宗教等原因,又各具特色。在划分行政区域时,对此要作通盘考虑,尤其对少数民族要予以照顾,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激励各族人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奋斗。
四是要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自然条件相差甚大。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有许多地方的地域划分、区划名称已经延续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这些地区早已形成了比较固定的行政区域范围。
在划分区域时,不能不考虑这些情况,否则,必将产生不良后果。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宪法上述规定表明,我国行政区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宪法规定的基本行政区划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
有的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设区的市,而自治州、设区的市下属的自治县、县或者区又设乡、镇的,实际上是四级制。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第三,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行政区划既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又要照顾各地方的民族成分。
因此,一般的行政区域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就互有交叉,不可能彼此分裂。比如,在省和自治区之下,都可能有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在自治州之下,也可以有县、自治县、市;在县、自治县之下,也可以分为乡、民族乡、镇。
第四,城市分为直辖市和市两种。直辖市和较大的市都可以领导县和自治县。市辖区下,有农业生产的地方,可以设立乡、民族乡、镇。 国家的行政区域一经划分,就不应轻易变更,以保障其相对稳定性,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
由于实际需要,调整行政区划和设立行政单位,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程序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须由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划,须由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须由国务院批准;县界以内的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区划,由省、直辖市的政府决定;乡、镇的界线变更,由县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县与县之间的划界问题,由省政府批准,但自治州各属县可以由州政府代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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