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为非居民
(1)外方投资者将合资经营企业年度分红再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增资,应视为外方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再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增资处理。
外方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涉及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4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2008年1 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全部
(1)外方投资者将合资经营企业年度分红再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增资,应视为外方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再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增资处理。
外方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涉及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4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2008年1 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若该外国投资者(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3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为外国投资者股息、红利的支付方,应代扣代缴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外方投资者将取得的股息、红利对中外合资企业进行增资,将增加外方投资者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外方投资者不涉及其他税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2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就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其税率为5fa。
(2)《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83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应按10% 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以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此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非居民企业股东取得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分红,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处的纳税人为非居民企业。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4条规定,2008年 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及《实施条例》第17条、第83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中方投资者(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属于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