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应该转入在建工程吗?
(一)进项税额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税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FP、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FP、农产品销售FP、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FP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专用FP具体包括以下3种:(1)增值税专用FP。 增值税专用FP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专用FP。(2)货物运输业增值...全部
(一)进项税额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税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FP、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FP、农产品销售FP、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FP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专用FP具体包括以下3种:(1)增值税专用FP。
增值税专用FP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专用FP。(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P。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P是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FP。(3)机动车销售统一FP。
机动车销售统一FP是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FP。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FP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FP或者销售FP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税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农产品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FP或者销售FP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x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FP。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取得通用缴款书包括如下两种方式:(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
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
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适用增值税专用FP:(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应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3、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6、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7、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末抵税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例如:某运输企业为试点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9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专用FP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增值税FP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9月,由于经营需要,运输企业将车辆作为接送员工上下班工具使用。
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的进项税额为5。1/5x3=3。06万元。 3、纳税人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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