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干部级别分为哪些级呀?什么局
一、文职干部职务和职务等级
(一)文职干部的职务和职务等级
1、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的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
2、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的职务名称按编制执行。 其职务等级分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
(二)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
1、正局级干部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局级、正处级干部职务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大军区、军兵种或相当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正科级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由大军区级以...全部
一、文职干部职务和职务等级
(一)文职干部的职务和职务等级
1、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的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
2、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的职务名称按编制执行。
其职务等级分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
(二)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
1、正局级干部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局级、正处级干部职务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大军区、军兵种或相当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正科级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由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三)文职干部的待遇
1、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相同。
2、文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粮油定量、住房、医疗、探亲、休假,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3、文职干部家属随队条件及家属随队后的安置、医疗和随迁,文职干部家属符合随队条件而未随队应享受的优待,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4、文职干部因公致残的优待和牺牲、病故的抚恤以及遗属的安置管理,执行国家和军队对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
(四)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和转业、退休
1、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从任军队干部职务之日起计算: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非专业技术职务的15年;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0年;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30年。
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除组织安排以外,本人一般不得要求离开军队。
2、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军队可以安排下列文职干部转业地方工作:
(1)单位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2)已满最低服务年限,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3)其这原因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3、文职干部的退休年龄:
(1)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60周岁,其中少数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需要、身体条件许可,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2)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
(3)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男60周岁、女55周岁。有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性质和身体条件提前1至5岁。
(4)担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文艺、体育干部,男55周岁、女50周岁。
(5)担任非专业技术职务正副局级、正副处级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科级以下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
4、文职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应按规定办理退休。
二、文职干部级别
(一)级别的设置
文职干部的级别设置为:特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最高为特级。
(二)级别的晋升
1、文职干部的级别按下列年限晋升:
9级晋升8级为3年;8级晋升7级、7级晋升6级、6级晋升5级、5级晋升4级、4级晋升3级各为4年。
2、文职干部现级别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按周年计算)的,在级别对应幅度内,可晋升1个级别。
3、文职干部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的,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不满12个月的,受降职,降级处分不满18个月的,受行政撤职处分不满24个月的;受党(团)内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的,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不满12个月的,受撤销党(团)内职务处分不满24个月的,受留党(团)察看处分不满24个月的以及开除党(团)籍的,不予晋升级别。
文职干部连续病休半年以上并需要继续休养的(因战、因公致伤、残者除外);不服从组织分配,公布了命令拒不到职或拒绝接受组织上分配的工作,长期住闲的;经考核工作不称职的;及其他特殊原因的,不予晋升级别。
(三)级别的审批
评定和晋升级别,由文职干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和按军职以上待遇评定、晋升级别的,由总政治部审批;其余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8)后联字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以通知的形式公布。
(四)关于文职干部按照级别幅度和规定年限晋升级别
级别4级以下文职干部晋升级别的办法,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文职干部,按照规定权限经过批准,可以晋升一个级别:
1、现级别未达到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对应级别幅度的最低级别的;
2、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级别9级满二年的;
3、现级别满规定年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六级、级别4级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九级或者十级、级别6级的。
(五)关于提前晋升文职干部级别
级别4级以下的文职干部,现级别满二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现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对应的级别幅度内提前晋升级别:
1、现级别期间,因工作成绩显著,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并保持荣誉者;
2、任现职期间,带领单位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获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主要领导;
3、现级别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国家设立的其它相应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4、现级别期间,获一等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
5、现级别期间,在教学、研究、技术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
6、其他做出突出贡献者。
(六)关于晋升级别的办理时间
级别4级以下的文职干部晋升级别,分别在每年3月和9月办理。新的级别时间从符合条件的当月算起。其中,提前晋升级别的,新的级别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专业技术文职干部专业技术等级对应级别幅度表
专业技术职务及专业技术等级级别
一级特级、1级
二级1级、2级
三级2级、1级
四级2级、3级
五级3级、2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七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级4级、3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八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七、八级4级、5级
九级5级、6级
十级6级、5级
十一级7级、6级
十二级7级、8级
十三级8级、7级
十四级9级、8级
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对应级别幅度表
职务等级级别
副大军区职待遇1级、2级
正军职待遇2级、1级
副军职待遇2级、3级
正局级3级、2级
副局级4级、3级
正处级4级、5级
副处级5级、6级
正科级6级、5级
副科级7级、6级
一级科员7级、8级
二级科员8级、7级
办事员9级、8级
三、文职干部晋升级别2级以上条件
(一)专业技术四、五级,级别3级满规定年限的文职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晋升级别2级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经中央军委批准,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并保持荣誉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择优晋升级别2级
专业技术四级,专业技术五级满2年且军龄满3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最高标准的,或培养多名博士生且成果显著的,或在国家和军队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专业技术四、五级累计满4年,专业技术五级满4年且军龄满35年,长期从事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等第一线工作,业务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做出优异成绩的,或其他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专业技术二、三级,级别2级满规定年限的文职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晋升级别1级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经中央军委批准,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并保持荣誉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择优晋升级别1级
专业技术二级,专业技术三级满1年且军龄满3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最高标准的,或培养多名博士生且成果显著的,或在国家和军队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专业技术二级,专业技术三级满3年且军龄满35年,长期从事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第一线工作,业务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做出优异成绩的,或其他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三)大军区级副职待遇、级别2级满规定年限的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择优晋升级别1级:
任现职满1年、军龄满35年、工作实绩明显的;任现职满3年、军龄不满35年、工作实绩显著的;军龄满40年的。
文职干部晋升级别2级以上的,每年9月集中办理,新级别时间从当年9月1日算起。
(四)按副军职待遇的文职干部晋升级别2级的条件,原则上按下列条件掌握:
1、编制等级为副军级的部队主官和按编制职务等级配备的院校副军职主官。
2、军龄满30年,任副军职满2年的;或军龄不满30年,任副军职满2年,级别3级时间满4年的。
3、任副军职满1年,级别3级时间满4年,岗位重要,工作实绩著的。
(五)正局级文职干部晋升级别2级,从入伍满35年、级别3级时间满4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中选升:
1、任正、副局级(正、副师职)满10年或者任正局级(正师职)满5年,德才表现特别优秀的;
2、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任正局级单位主官期间,所在单位被总部评为全军先进单位的。
(六)关于选升级别特级问题:
选升级别特级应是专业技术一级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高级专家。少数贡献突出,造诣高深,国内外享有盛誉,专业技术一级六年以上的干部,也可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选升。
四、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军队部分生产管理部门、军办企业和生产经营、科技开发等单位将配备不计入军队编内总定额、不开支国防费的文职干部(以下简称"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
(一)配备原则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央军委、总参谋部规定的范围、员额、单位等级和各级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配备,不得超配、高配。不属于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岗位,不得配备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
(二)来源和条件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来源,主要是由现役军官和编内文职干部改任,以及接纳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和接收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文职干部基本条件,同时必须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勇于开拓,具有创业精神;有专业特长,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达到离休、退休年龄或者已经被批准离休、退休、转业(含就地转业),以及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现役军官和编内文职干部,不得改为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职员干部不得改为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
(三)任用和晋升
对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等级,按照国家和军队统一规定执行;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其职务名称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执行,职务等级设置与编内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设置相同。
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晋升、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级别的调整,按照编内文职干部的相应规定执行。
对军办企业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实行聘任制。其聘任和使用,要严格执行企业干部人事制度,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所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批准权限决定。
聘任的职务,只在本企业内有效。
办理改任手续时,应当按照改任对象的原职级平职改任,不得随意提高职级待遇。在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以命令形式公布;在军办企业工作的,以通知形式公布。
(四)调整交流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一般不再改任现役军官或者编内文职干部。个别确实需要改任的,应当报有干部任免权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改任手续。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可在生产管理部门、军办企业、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单位之间交流,按照任免权限审批。其中,跨大军区级单位调动的,副局级以上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由总政治部审批,处级以下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干部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批。
(五)有关待遇
在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其工资和其他待遇,参照编内文职干部有关规定执行;在军办企业工作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被企业聘任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企业工资和其他待遇的规定审批确定,在本企业内有效;被企业解聘的,按照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之前的职级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和其他待遇。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家属随军、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以及离休、退休、转业、复员,参照编内文职干部的相应规定执行。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工资和被装、福利、医疗保健、转业、复员等经费,从生产收益中支出。
(六)管理权限与分工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任免、考核、调动、晋职、晋级、奖惩和离休、退休、转业、复员等,按照编内文职干部的相应权限和程序办理。
军办企业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聘任、考核、晋职、晋级等,按照企业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离休、退休和转业、复员,根据干部的职务等级,按照编内文职干部的相应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管理若干问题
(一)关于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工作步骤
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工作,与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转变隶属关系、组建和调整企业管理机构等工作结合进行。
各级政治机关要主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系,进一步摸清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岗位设置,现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现役干部数量、质量等情况,自下而上制定改任计划并抓好落实。对已经在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工作的现役干部,适合留在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岗位工作的,即予办理改任手续;不宜留在这些岗位工作的,要尽快作调出、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等安排。
从其他岗位调整到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岗位工作的,在调入的同时办理改任手续。
(二)关于确定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对象
要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组织好对改任对象的考核,严格掌握条件,确保改任质量。
在军队生产经营整顿改革期间,对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工作的现役干部(包括现役军官、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和未授予军衔也未改为文职的干部),其改任时的最高年龄,可以按照不超过其拟任职务的离休、退休年龄掌握;个别现任职务等级高于拟任职务编制等级,工作确实需要的,也可以改任,但要逐步调整安排。
各单位、各军办企业招聘的地方人员,不得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凡擅自招收入伍、任命为军队干部职务的,要撤销其任职、授衔或者改为文职干部的命令,退回地方;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关于确定改任的不计军队制定额文职干部的职级待遇
改任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级别,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1、改任到军办企业工作的干部,可以保留其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级别,但不与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任用和实际待遇挂钩。
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2、改任到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由专业技术岗位转换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其德才表现,与同等资历、同等条件的干部统一衡量,在职务等级编制幅度内,改套为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文职级别;其中改套前的职级待遇高于改套后职级待遇的,可以保留改套前的职级待遇。
现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或者未授予军衔也未改文职的非专业技术干部,转换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未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前,仍享受原职级待遇;工作满一年后,根据其德才表现,参照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评任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改套专业技术等级、评定文职级别。
其中,曾担任或兼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不受工作满一年的限制。
(四)关于军办企业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聘任和解聘
对军办企业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
其职务聘任、解聘,是指军队有审批权的单位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确认其任职资格,然后由企业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以文书形式聘任其担任一定职务(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或对其所任职务解除聘任。聘任制的各项规定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度。
实行聘任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聘任干部要以编制定额为依据,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坚持党管干部,贯彻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
2、聘任或解聘的批准权限是:大军区级单位直属军办企业正、副职领导职务,由大军区级单位党委审批或者授权军级单位党委审批,企业主管部门的正职领导聘任或者解聘;各地区(行业)企业管理局(处)所属军办企业正、副职领导职务,由军级单位党委审批或者授权师级单位党委审批,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聘任或者解聘。
企业中层以下干部职务,经企业党委集体讨论同意,由企业行政正职领导聘用或者解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参照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先确定其专业技术资格,经企业党委集体讨论同意,由企业行政正职领导聘任;解聘权限与聘任权限相同。
3、聘任、解聘的基本程序为:以党组织或者领导提名、群众推荐、个人申请等形式,提出聘任或者解聘的对象,逐级报有审批权单位的政治机关审核,提交同级党委讨论批准,然后办理聘任或者解聘手续。
(五)关于确定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调离军办企业或者退出现役时的职级待遇
在军办企业被聘任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调整到实行任命制的、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岗位工作,以及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时,少数确需重新确定职级待遇的,应当是德才优秀、实绩显著、贡献突出、在企业工作时间长的,并与在企业管理部门工作相同条件的干部统一衡量,按照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任免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
其中,拟确定为副师职(副局级)待遇的,需报经总政治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六)关于军办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接收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和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改为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办法
军办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接收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和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商同级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制计划,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核,报总政治部审批。
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按照计划指标分配;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由生产管理部门政治机关按照计划指标与有关高等学校联系接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手续。
(七)关于破产、倒闭企业中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处理与安置
对破产、倒闭企业中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要弄清企业破产、倒闭的原因和不计军队制定额文职干部应负的责任。
对不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作调动或者转业、复员、离休、退休安置;对因管理不善,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甚至有渎职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留用察看、调任下级职务、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解聘或者待聘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也要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留企业使用、调整交流、转业、复员或者离休、退休等安排。
(八)关于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离休、退休后的管理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离休、退休,应根据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列入由军队安置或者移交地方安置的计划。
在安置之前,按照现行的管理系统、管理权限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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