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及锅炉的生产、销售环保局也有权管理吗?
在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70%左右,并且由于煤炭资源的 相对丰富,它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会轻易改变。所以对 于燃煤特别是直接燃用煤炭导致的大气污染应当予以重视。煤炭导致 的大气污染理应由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管理环境法关于燃煤的规定基本上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里,该法对此是这么规定的: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 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 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 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 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全部
在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70%左右,并且由于煤炭资源的 相对丰富,它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会轻易改变。所以对 于燃煤特别是直接燃用煤炭导致的大气污染应当予以重视。煤炭导致 的大气污染理应由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管理环境法关于燃煤的规定基本上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里,该法对此是这么规定的: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 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 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 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 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 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 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 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 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 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 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为: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 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 锅炉。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 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 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 期治理。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 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 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分析如下:1。
B公司位于乙市,乙市于2008年已经建立起完善的集 中供热网,而B公司仍然新建燃煤供热锅炉,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乙市环保局有权责令B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或或者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B公司使用高污染燃料,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B公司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 除尘的措施。B公司使用了被淘汰的违规锅炉,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设备,因此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停业、关闭。
由于煤炭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份额,所以国家 对于燃煤特别是直接燃用煤炭导致的大气污染给予了重视,成为防治 大气污染的一个重点,因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专列一章规定了相关的措施,主要内容包括:控制煤的硫份和灰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 广清洁能源的生产与使用、发展城市集中供热、要求电厂脱硫除尘、加强防治城市扬尘工作等,具体深化成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法律 措施就是:(1)推行洁净煤;(2)锅炉产品必须符合环境标准;(3)发展集 中供热;(4)加强对烟尘污染物质的存放管理。
作为污染受害者一方,可以注意身边是否存在燃煤生产、销售、使 用的大型企业,因为当燃煤被大量使用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有毒有害气 体、粉尘等污染,对人体造成损害。粉尘、废弃对人体的伤害又往往是日 积月累产生的,所以如果等污染结果显现出来,可能某些损失就无法弥 补了。
自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国家也 在环境层面上对燃煤的销售、生产进行了规定,虽然主管部门可能不是环境主管部门,但也把权限交给了人民政府,因此,受害者通过维护自 身公权力的途径还是比较方便的。
作为燃煤使用者一方呢,应当尽量使用洁净煤,使用清洁能源,这 不仅可以保护环境,也是响应国家政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就在第三章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说对饮食服务业,大、中城市 应当制定规划,限期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所以,使用清 洁能源是大势所趋。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