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的规定在刑法中主要有哪些?
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 2款)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 2款)5、 中止犯(第24条第 2款)6、 胁从犯(第28 条)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 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第 17 条第 3)2、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 29第2 款...全部
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 2款)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 2款)5、 中止犯(第24条第 2款)6、 胁从犯(第28 条)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 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第 17 条第 3)2、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 29第2 款)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 1 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 条)2、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3、 从犯(第27条第2 款)4、 自首(第67条第1 款)。(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 条第1 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 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 1款)2、 累犯(第65条第1 款)。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 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 款)2、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第3 款)3、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 款 )4、 猥亵儿童的(第237 条第3 款)5、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款)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第4 款)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宅罪的(第245 条第2 款)9、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 条)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 款)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 3款)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 条第4 款)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 款)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 2款)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 3 款)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 款)21、向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 条第4 款)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 条)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 2 款)24、索贿的(第386条)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 条第3 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 3款)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 1款第3 项)3、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4、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 392条第2 款)。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 3款)。第二部分 酌定量刑情节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犯罪客体方面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4、 积极退赃的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6、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7、 防卫不适时的8、 避险不适时的9、 避险中的自救行为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1、 偶犯、初犯2、 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3、 一般残疾人犯罪4、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5、 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四)犯罪主观方面1、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2、 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3、 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4、 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5、 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6、 假想防卫7、 假想避险8、 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9、 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一)犯罪客观方面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1、 再犯(非累犯)2、 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3、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4、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5、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四)犯罪主体方面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2、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3、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4、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