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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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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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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 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 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林地承包合 同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一 条明确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而没有确定耕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只承认耕地、草地等土 地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也就从侧面否认了耕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二、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 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 以继续承包。
    这一条中,承包的对象主要是指荒山、荒沟、荒 丘、荒滩等土地,也就是说现行法律承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允许被继承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人的不断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日益减弱,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成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的一项财产权利。
    允许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承包地投人的连续性和持久性,也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部分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观点,都是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并且造成了对相应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  我国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以转让、转包等形式进行流转,如果法律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只允许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被继承人将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以转让、转包等形式流转给其继承人,或将流转所获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将达到与继承同样的效果,使相关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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