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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

哪些案件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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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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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争议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经控辩双方同意而决定适用的在审理方式上比普通程序简化的审理程序。根据《最筒人民法院、最_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
    但下列案件不适用这一简化程序:①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②可能判处死刑的;③外国人犯罪的;④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⑤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⑥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i见审理的;⑦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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