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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彼此受伤的损失谁来承担?

幼儿园的两个孩子打架,造成彼此受伤的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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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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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新苗幼儿园聘请秦某担任幼儿班的教师。一日上午,在秦某外出打电话时,小明和小强因为争夺烤火的位置而打架。结果小明用石头将小强的头打破,小强将小明的手按在火中而烫伤,两人都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
  那么,两人受到的人身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幼儿园有责任吗?根据前面几个案例我们已经知道,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做出了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也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由于小强和小明都是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伤害对方的法律责任应该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同时,由于幼儿教师秦某在工作期间外出打电话,导致幼儿打架产生损害,说明幼儿园存在管理上的失职。
  而秦某属于新苗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其失职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幼儿园承担。综上,小强遭受的损失应该由小林的父母承担,幼儿园承担适当的责任;小林遭受的损失由小强的父母承担,幼儿园也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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