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请问
1、工伤认定纠纷产生的原因不外是受伤者认为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包括具备营业资质的私营企业)因种种原因不愿意承认或接受劳动者是因为工作负伤的事实。
2、用人单位认为受伤者违章作业等也是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但由于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况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况(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除外),都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而不管劳动者是正常作业还是违规操作。
3、工伤认定有时效性,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全部
1、工伤认定纠纷产生的原因不外是受伤者认为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包括具备营业资质的私营企业)因种种原因不愿意承认或接受劳动者是因为工作负伤的事实。
2、用人单位认为受伤者违章作业等也是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但由于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况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况(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除外),都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而不管劳动者是正常作业还是违规操作。
3、工伤认定有时效性,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
但该条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用人单位因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但如果受伤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被认定为工伤,转而寻求走人身伤害赔偿的途径,用人单位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要远远大于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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