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发生内因工作原因受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这里涉及一个劳动法的怪圈。 根据《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①国家机...全部
这里涉及一个劳动法的怪圈。 根据《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③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 上面说了一大堆,其实涉及一个你与你的单位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果构成劳动关系,你的这种情况构成工伤。
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则只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则你不能适用工伤,而是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雇主(你的单位)赔偿你的损失。 那么法律依据就不是劳动类的法律,而是民事类的法律。 ######### 由于你是学习口腔的,说明你的单位可能不是企业而是作为事业单位的医院。
这时,你是否是劳动法第二条中的劳动者就存在疑问了。 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称为用人单位,这时,不论是否存在合同,都构成劳动关系,有合同的是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合同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这时,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包括:体育活动、文娱活动、义务劳动等)都属于上班时间(具体法律依据就不贴了)。 如果,不幸的是你的单位是医院等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就存在是否是劳动关系的问题了。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里面也有合同工和临时工,如果订立了劳动合同的,也是构成劳动关系,如果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就可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了。 工伤的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司法解释:劳动法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③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种情况下,我很怀疑你是否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事业单位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 但是,即使不是工伤,你也不是白白受伤的,只不过这时你要依据的法律是民法,而不是劳动法。
因为,这时你和单位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的博客有该法条)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因此,不论如何单位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因为法律关系的不同,赔偿依据和标准都不同。当然,如果成立的是工伤当然对劳动者比较有利,因为,劳动保障制度相对民事雇佣关系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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