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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认定“青春损失费”?

法律如何认定“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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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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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男女自由恋爱的过程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侧重于婚姻关系自然属性的积累,男女双方在此期间彼此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多属 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不管恋爱的结果能否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即男女双方最终是否结婚,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在恋爱的纠纷中,经常会有一方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情况。本来抱着要结婚的目的而恋爱,却不曾想分道扬镳。投资在对方身上的爱和青春,已然付诸东流。想通过“青春损失 费”来弥补的心情,也能理解,但是法律是否认同“青春损失费”呢?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除非女方能 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双方都有损 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当然,故事中钱某的男友,如果认识到自己对感情不忠诚的行为对钱某带来的伤害, 自愿给予“青春损失费”,也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综合以上,恋爱双方在终止恋爱关系后,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是不合理的行为,违反 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违法索要的不合理财物属不当利益,应该依法返还给对方。
  所以,谈恋爱的 人还是要小心,不要盲目相信可以追索到“青春损失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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