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些程序性规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在程序上 应当遵守以下两个规则:(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事先听取意见。因为行政许可设定不仅直接影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而且事项本身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 或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很强。 为保证行政许可设定的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凡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都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专家和 基层群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2)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说明理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除了要 听取意见外,还要向制定机关说明理由。说明...全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在程序上 应当遵守以下两个规则:(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事先听取意见。因为行政许可设定不仅直接影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而且事项本身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 或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很强。
为保证行政许可设定的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凡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都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专家和 基层群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2)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说明理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除了要 听取意见外,还要向制定机关说明理由。说明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即起草单位要向制定机关说明为什么要设定行政 许可。②设定行政许可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即起草单位要向制定 机关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效益性。③拟设定行政许可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 况。即起草单位要就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向制定机关说明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 况,包括说明征求意见的范围对象、收集的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的具体意见、 未采纳的具体意见以及相应的理由及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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