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负以下责任: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制中开支。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应负以下责任: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延长工作 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 同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有上情形之一, 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 付劳动者赔偿金。 2。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全部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负以下责任: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制中开支。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应负以下责任: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延长工作 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 同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有上情形之一, 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 付劳动者赔偿金。
2。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每月延长工 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 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3。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职工 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0600元以下罚 款。
4。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发放职工工资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的,除责令补发差额工资外,可以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 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应付以下责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①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 费迟延缴纳的。
②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③因其 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3。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①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②未按规定从缴费 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③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4。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10000元以下的罚款:①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拒绝检查的。②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 证据的。
③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 务报表等资料的。④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 问书的。⑤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⑦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5。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参 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曰加 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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