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与科技示范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1999年,辽宁省鞍山市某村村委会与全体村民签订了第二轮土地 延包30年的合同。由于当时各种税费较高,一部分村民放弃承包权, 而选择去外出打工。为不使土地撂荒,村委会决定村常住人口留够人 均1亩地,余下的700亩土地由村里负责外包。
2001年3月,村委会与科技示范户赵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 同,规定由赵某耕种7〇〇亩土地,承包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赵某在700亩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 并先后投入了 30多万元购买农机、化肥等农用物资,与此同时,赵某每 年还向村委会交纳当年承包费。 合同履行到2004年底时,该村委会给 赵某发出一份收回承包土地...全部
1999年,辽宁省鞍山市某村村委会与全体村民签订了第二轮土地 延包30年的合同。由于当时各种税费较高,一部分村民放弃承包权, 而选择去外出打工。为不使土地撂荒,村委会决定村常住人口留够人 均1亩地,余下的700亩土地由村里负责外包。
2001年3月,村委会与科技示范户赵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 同,规定由赵某耕种7〇〇亩土地,承包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赵某在700亩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 并先后投入了 30多万元购买农机、化肥等农用物资,与此同时,赵某每 年还向村委会交纳当年承包费。
合同履行到2004年底时,该村委会给 赵某发出一份收回承包土地的通知书,声称由于税费改革,地价下调, 村民要收回你在我村承包的700亩土地。接到通知后,赵某感到非常 意外,他认为村委会私自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是单方毁约的行为,不能接 受,遂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由 于此案涉及农民和承包户的利益,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村委会与赵某签 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村民委员会经协 商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土地承包合同 书中已明确载明被告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将村集体剩余的 土地对外进行发包的,因此,承包合同被确认为合法有效。
法院依法作 出判决:原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村委会立即将发包的 土地交赵某耕种,赵某同时向村委会交纳2004年度土地承包费。对法 院的一审宣判,村委会表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正在 此时,恰逢农民播种的最佳时节——谷雨,该村千余名农民在二审法院 还没开庭的情况下,按照1999年划分的土地分别开始耕种,而一审胜 诉的赵某也不相让,为此,双方发生冲突。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市中院立刻派人前往事发现场进行调解,并与双方商定,二审开庭前均 不得耕作。
如此大面积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在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史上是非 常罕见的。此案引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委指示: 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兼顾农民和承包户的利益,多做调解工作,化解矛 盾。
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十分明确,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快审快结, 不误农时。法院抽调出精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加班加点审查案 卷,并积极与上级法院取得联系,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最终确定 了调解此案的思路。
随后,案件承办人员多次到纠纷发生地与市委、市 政府、镇党委、镇政府沟通情况,征得他们的支持,同时,又到当事人所 在地分别讲解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询问双方意见,摸清双方当事人分歧的关键所在。通过了解,双方均担心各自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 保障,损失无法得到救济。
对此,承办人员耐心地做说服疏导工作,让 双方各自换位思考,经过努力,双方分歧逐步缩小。他们又将当地政府 的负责人及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针对焦点问题,逐一解决,在当地 政府的承诺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打消了顾虑,接受了镇政府对土地重新 安排的方案。
接着,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使这起土地承 包合同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