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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有哪些?

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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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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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47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管理法》遵循征地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应当是能够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不因土地征用而降低生活水平。
  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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