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内容主要是什么?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管理办法, 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这是一项重要的防疫措施。 检疫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产地检疫即动物生产地区的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 向外扩大传播的起始环节。 实施产地检疫时,不管是农户还 是企事业饲养的动物,出售前或出售时,由国家认定的检疫部 门的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收 购的商业部门应与检疫部门配合。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 点屠宰,集中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并在动物产品上加盖或加封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标志后方可利用或启运。经检 疫不合格的动物、动...全部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管理办法, 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这是一项重要的防疫措施。 检疫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产地检疫即动物生产地区的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 向外扩大传播的起始环节。
实施产地检疫时,不管是农户还 是企事业饲养的动物,出售前或出售时,由国家认定的检疫部 门的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收 购的商业部门应与检疫部门配合。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 点屠宰,集中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并在动物产品上加盖或加封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标志后方可利用或启运。经检 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 疫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2。口岸检疫和运输检疫根据《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济发展和国家声 誉,应杜绝动物疫病传入我国或传到国外。为此,我国在各进 出境口岸设立动物检疫机构,执行进出口检疫任务。
我国规 定,凡从国外输入动物及其产品,须在签订进出口合同前,向 对方提出检疫要求,运到国境时,由动物检疫机构按规定进行 检疫,合格的方准输入。输出的动物及其产品也须按规定进 行检疫,合格的方可输出。
对进出境的旅客携带的动物及其 产品和国际动物产品邮包也要进行检疫,合格的允许放行,不 合格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动物、动物产品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出产地时,启 运前5天内,货主要向承运车站、码头、机场的检疫机构报告, 由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如国家1997年实施的《种畜禽调 运检疫技术规范》验证检査。
如发现有效期已过或不合要 求,检疫机构须进行重检或补检,并出具检疫证明。一切合 格,方可启运;如不合格应在产地作无害化处理或按发生疫病 时的情况处理。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装运时,检疫部门应派 员在现场监督检查。
运输工具和词养用具等必须在装运前清 洗、消毒,检疫部门认定合格的,发给运输检疫证明。运输途 中,不准在疫区车站、港口、机场补充伺料、饮水和有关物资。 运输途中,押运员要随时观察动物状况,发现异常要及时与当 地检疫部门联系,按规定处理。
动物到场后,根据检疫需要, 在隔离场观察15 ~30天,经群体检疫、个体检疫和实验室检 查,确定动物健康后,方可混群或供繁殖生产使用。
3。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或怀疑某种疫病发 生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同时将患病动物 隔离,专人管理。
对患病动物停留过的环境进行消毒。动物尸体末经兽医人员允许不得随意解剖。特别是当怀疑为口蹄 疫、猪水泡病、猪瘟、牛瘟、牛肺疫、蓝舌病、狂犬病、炭疽、禽流 感、鸡新城疫等对人畜(禽)危害严重的疫病时,须尽快按国 家有关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上级接到报 告后,应尽快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诊断和紧急处理,通 知邻近单位和地区作好预防工作,并以最快方式逐级上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