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进而扰乱市场秩序;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些犯罪行为,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这一表面上合法的形式掩盖下实施的;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问题。(1) 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全部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进而扰乱市场秩序;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些犯罪行为,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这一表面上合法的形式掩盖下实施的;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问题。(1) 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关于本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有无通过虚构事实等欺骗方法签订合同,企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及违约后的态度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①获得合同标的财物而拒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携带所获财物潜逃的;②肆意非法处置、滥用、变相占有被害人财物的;③大肆挥霍对方的定金、预付款,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④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等方法,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⑤使用被害人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返还的;⑥将以诈骗方法得来的财物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弥补亏空的;⑦根本就没有经营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⑧抽逃、转移、隐匿被害人财物,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⑨隐匿销毁财务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被害人财物的;⑩为继续实施合同诈骗,拆东墙补西墙,或将被害人财物用于亏损或进行不营利生产经营项目的;⑪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为履行合同设置障碍,且占有对方财物拒不返还的;⑫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被害人财物,或者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等。
(3)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④收受对方当事人付给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⑤虚构履行合同能力,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财物的;⑥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4) 正确区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犯罪目的出自于犯罪故意,而犯罪故意又出自于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判断其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要看以下两点:一是如果是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的主要成员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即单位的主要成员、领导班子必须有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二是要看骗取的财物被谁非法占有。
如果是自然人非法占有了,则是自然人犯罪;是单位非法占有了,则为单位犯罪。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抢劫罪定罪处罚: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②人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③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④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要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根据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这个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处理。①行为人为了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凡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杀人行为是作为抢劫财物的手段,属于抢劫罪中的使用暴力,则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在抢劫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致被害人死亡,因这种后果是抢劫手段所引起的,而且在犯罪中对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应当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②如果行为人为了事后图财,而是先将被害人杀死,属于图财害命,是故意杀人行为的一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③如果行为人首先杀死被害人,在事后又临时起意,乘机取走其财物,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④如果行为人在抢劫取得了财物之后,为了杀人灭口,又临时起意,杀死被害人,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本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有三点。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次才是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绑架罪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二是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后者的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三是犯罪手段也不完全相同。本罪表现为劫取财物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而后者表现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了绑架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应当选择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处罚。(5) 本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两点。一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除了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其他公私财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二是这两种犯罪侵犯的客体也不相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完全。(6) 对于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7)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财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