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
该《办法》是大型商业银行首次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出台的全行性管理办法,也是农行继多户联保、林权抵押等担保方式创新之后,立足农村现实需求,面向“三农”客户推出的专属担保创新型贷款产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并着手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和法律修订。 作为面向“三农”的大型商业银行,农行在金融机构中率先推出全行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抵押品范围,盘活农村巨大的土地资源。
农行称,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加快的背景下,该《办法》的出台将更好地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推动农业规模化...全部
该《办法》是大型商业银行首次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出台的全行性管理办法,也是农行继多户联保、林权抵押等担保方式创新之后,立足农村现实需求,面向“三农”客户推出的专属担保创新型贷款产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并着手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和法律修订。
作为面向“三农”的大型商业银行,农行在金融机构中率先推出全行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抵押品范围,盘活农村巨大的土地资源。
农行称,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加快的背景下,该《办法》的出台将更好地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推动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促进农行“三农”业务发展和经营转型。
根据农村土地改革精神和政策,《办法》规定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家庭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均可设定抵押,地上设施可一并抵押。
针对农业规模化经营需求,《办法》提高了自然人单户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同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特性和农业生产经营现金流情况,规定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并设定了科学灵活、符合实际的贷款期限、抵押率和还款方式。
农行同时称,为保证《办法》推广与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制度建设进程同步,农行采取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原则,明确首批试点区域为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各省(市、自治区)确权颁证整体推进县,国家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农业“七区二十三带”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较快的优势地区和集中连片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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