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是什么?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下称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全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下称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法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结论或者建议,督导下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
第五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培训的权利,应当为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法律类资格考试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有效的资格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承受该权利的证明;
(六)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七)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有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对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身份以及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加盖手印确认。行政复议机构制作的口头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载明记录人姓名及制作日期。
第九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当列明其参加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并注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为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复议的具体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达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所需补正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证明材料;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补正期限从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计算。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询问申请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照不同情况登记存档:
(一)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文清单》。收文清单一式两份,由经办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或盖章确认;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入卷。
(二)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以及通过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工作机构转送的,应当作好收文登记,注明申请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资料,保留记录收文情况的证据资料。
必要时也可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文清单》。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对符合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其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并送达申请人;
(三)对依据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并且制作《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必要时,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
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2名复议人员承办,可1人主办,另1人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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