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整治活动方案怎么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和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精神,坚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并重,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端正律师的执业思想和执业理念,完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严明执业纪律,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硬、操守上信得过”为目标,通过开展不规范执业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整治,找问题、查短板、破难题、补短板,着力纠正和有效遏制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引导广大律师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全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和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精神,坚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并重,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端正律师的执业思想和执业理念,完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严明执业纪律,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硬、操守上信得过”为目标,通过开展不规范执业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整治,找问题、查短板、破难题、补短板,着力纠正和有效遏制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引导广大律师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市法治环境大提升添砖加瓦。
三、主要内容 围绕《律师法》、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重点检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的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九)其他非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不规范执业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整治活动从2016年5月10日开始,到2016年11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