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食品抽样检验?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
食品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动态跟踪监管的主要方式之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种经常性的监督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对食品安全
抽样检验计划的制定、抽验的程序和规范、检验的程序和规范、处理的措...全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
食品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动态跟踪监管的主要方式之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种经常性的监督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对食品安全
抽样检验计划的制定、抽验的程序和规范、检验的程序和规范、处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 食品不适用免检。
为了肯定一些优秀企业在质量保证上取得的成效,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在食品生产行业树立一批榜样,相关管理部门曾试行对连续几年或多次抽查合格的产品及获得某些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或企业实施免检,虽然对食品安全的保证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示范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是弊大于利。
因为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原料来源更是广泛而复杂,企业诚信尚未完全建立,食品安全的长期稳定还很难得到保证。2008年,随着“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曝光,免检制度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决定废止有关食品安全免检制度。
本条规定了食品不得免检,同时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履行食品监督抽检的职责。
(二)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制度的必要性。
良好的食品安全应该是通过原料和生产过程的控制而得到保证,但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安全开展抽样检验,仍然是加强监管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必不可少的一个手段和环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排查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实现科学监管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基础性工作。机构改革前,原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均出台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程序、方法各不相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建后,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计划、抽样、检验、复检、结果处理等程序做出统一规定,进一步增强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 公布检验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
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采样付费。
为防止实践中出现过度、免费或廉价采样等现象,法律规定,抽样检验时,对抽取的样品必须付费购买,一般讲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
(五) 检验费用。
由于是委托检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委托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收费标准交纳检验费用,用于维持食品检验机构的正常支出,保证检验工作在公平的条件下开展。
如果是企业或消费者等自行送检,其检验费用自然应由送样者承担。
(六)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针对原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添加剂检验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