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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所有权这样做吗?

  最近本人买一套二手房。在于卖主前往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所确针对他的房屋提出下列要求:因为它的房屋是2000年建立的,当时房屋是卖主与原配偶共同财产,后来两人离婚,办的是协议离婚,尽管民政局通过的协议书中明确指出该房屋产权归现卖主所有,但是由于当时二人没有及时到房管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所以,在办理他与我的过户问题上,首先必须与她原配偶办理当时未办理的转移产权手续,否则不给我们办理过户手续。
  按照他们的要求,找其原配偶到场签字,结果人家坚决不同意,理由是此事与她无关。为此我们的过户迟迟不能办理。 对此,我有几个问题请教大家: 1、房管所的这一要求合理吗? 2、作为买主的我,在不知有这一情况存在的情形下,已全额付款(卖主也将原房产证、房屋钥匙、收款条交给我)。
  但如今却不能过户,我将如何应对这一情形,以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

全部回答

200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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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管所的这一要求合理吗? :首先必须与她原配偶办理当时未办理的转移产权手续,然后再给你们办理过户手续。这是对的。办房产证是要交纳房产税的,如果直接过户,则等于让他们夫妻漏了一次税,是法律不允许的。
   2、作为买主的我,在不知有这一情况存在的情形下,已全额付款(卖主也将原房产证、房屋钥匙、收款条交给我)。  但如今却不能过户,我将如何应对这一情形,以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 :他们的漏税行为,不以让你承担责任,你可以找他们,让他们前一个房产证的全部费用。
  他们的若是不承担,你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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