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有最低工资标准吗?
2010年1月,张某与某印刷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为计件制,员工当月若未完成劳动
定额,公司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张某每月的工资按 照其实际所完成的工作量来计算劳动报酬。 2010年6月,因为单位接到的订 单很少,张某经常是上班无活可干。当月结算工资时,'公司按照张某当月的
实际工作量计算工资报酬后,发放给张某的月工资为550元,低于当时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900元。 张某认为自己没有完成当月劳动定额是因为单位接到 的订单少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公司至少应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其工资。在与公司沟通遭到拒绝后...全部
2010年1月,张某与某印刷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为计件制,员工当月若未完成劳动
定额,公司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张某每月的工资按 照其实际所完成的工作量来计算劳动报酬。
2010年6月,因为单位接到的订 单很少,张某经常是上班无活可干。当月结算工资时,'公司按照张某当月的
实际工作量计算工资报酬后,发放给张某的月工资为550元,低于当时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900元。
张某认为自己没有完成当月劳动定额是因为单位接到 的订单少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公司至少应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其工资。在与公司沟通遭到拒绝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900元的标准补足其2010年6月的工资报酬。
按计件工资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 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
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 律效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
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 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按计件工
资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 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 报酬。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就有权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 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
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 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如果因劳动者的原因
无法付出正常劳动,。比如病假、事假、旷工等情形,其得到的工资报酬就有 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印刷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员工当月若未完成劳 动定额,公司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的条款违反了《关
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不具有 法律效力。
张某没有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不是由于本人原因,而是因为单位接 到的订单少造成的,因此公司应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900元支付工资, 补发张某350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