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手机赔偿问题
1。我能就销售人员服务有欺诈行为为理由,要求国美卖场给我双倍赔偿(3000元)?
每款手机都有使用说明书,你应该仔细看看,该款的使用说明书中是否介绍其有收音机的功能。
(1)如说明书中有收音机功能,而此手机没有,国美卖场既不予退货也不能提供由此功能的手机,就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以要求国美麦场双倍赔偿的。
(2)如果此型号手机的使用说明书中,没有介绍该手机有收音机的功能,这种情形,一旦销售人员不承认其承诺,“长官”学姐就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该手机的销售人员作过夸大的宣传,否则,最多是理解错误,退货而已,就不存在欺诈,不能得到双倍赔偿的。
附:相关法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全部
1。我能就销售人员服务有欺诈行为为理由,要求国美卖场给我双倍赔偿(3000元)?
每款手机都有使用说明书,你应该仔细看看,该款的使用说明书中是否介绍其有收音机的功能。
(1)如说明书中有收音机功能,而此手机没有,国美卖场既不予退货也不能提供由此功能的手机,就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以要求国美麦场双倍赔偿的。
(2)如果此型号手机的使用说明书中,没有介绍该手机有收音机的功能,这种情形,一旦销售人员不承认其承诺,“长官”学姐就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该手机的销售人员作过夸大的宣传,否则,最多是理解错误,退货而已,就不存在欺诈,不能得到双倍赔偿的。
附:相关法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四)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五)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六)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七)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九)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十一)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十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十四)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五)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诈行为的。
欺诈行为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所为的,由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赔偿后,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实施欺诈行为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
如果赔偿后此手机归谁拥有?
无论国美卖场是原价退货,还是构成欺诈双倍赔偿,该手机都应该由卖场收回,如果责任在厂家,卖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厂家追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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