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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问题

请问,如果女方和男方离婚,男方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借了外债,但是女方并不知情,请问如果两人离婚后,女方承受债务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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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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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要看债务具体情况,可参考我的文章。 离婚了债务怎么办?! 作者:天津市津和律师事务所刘伯华律师       电话:13820186632 离婚了债务怎么办 结婚是人生大事,离婚更是人生重要的事,做为一个家庭的解体,由此而带来的经济上的问题显然是无法回避的,人们在争着对于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而绞尽脑汁的同时,不要忽视对应承担的债务加以重视,否则会遇到更多的麻烦。
    目前,对于离婚时涉及到的债务承担的问题是很多的,下面简要讲几点值得注意的情况。 一、什么样的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进行涉及。 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加以涉及,并确定由谁分担。
  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  简单地说,家庭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员十几人,若是此家中主人与主妇进行离婚诉讼,很显然要分清对外所欠的债务是谁对外经手的,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还是家庭某一成员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
  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当然在实际诉讼中债务怎么来确定由谁来分担是经过相当具体的分析与审理才能确定下来的。笔者曾代理一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主张曾对外借债10万元,并且有证人2 名出庭作证。
  应该说此形势对原告相当不利的。  但是,在原告方询问证人时,此两名证人对此债务的说法是不一致的,一名讲此债务是在银行给的现金,且当时两证人与被告共三人在场;另一名则说是将存折给的被告,由被告自己去取钱的,给存折时三人也就是两证人与被告在场,去银行取钱时不是三人同去的。
  在法官的进一步询问下,此二证人的证言更是南辕北辙,分歧很大。  结果这笔10万元的债务最终未被法庭认可。 二、夫妻参与经营的企业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有的夫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投资设立了企业以经营并获利,当然,胜败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业是对外欠很多债务的。
  那么这些债务是怎么来分担呢。 简单地说,这和这些企业的性质有关。   如有的企业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是这企业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做为股东,不会分担公司的债务。
  (当然对双方在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进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规定)。   如果遇到双方经营开办个体营业执照的生产机构,也对外负有债务,则这时的债务的分担就是与有限公司不同了。
  最高院有司法解释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 俗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实际上只要是有清楚的事实,结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是可以依法解决的。以上讲的几点意见,供各位朋友参考,若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乐于为你解决实际遇到的法律问题 。
    。

2007-05-28

56 0
如果是在你们结婚期间,借的债务是为了家庭的共同需要那么女方也必须负担,但是若是男方以家庭的名义借来自己用的并没有用于家庭那么女方可以不用负担,但是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借的债务是怎么用的,你们离婚可以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收入来偿还这个共同债务!!!

2007-05-28

27 0
在现实中,这还要看你碰到什么法官和律师。

2007-05-28

59 0
    是否承担,关键是看女方能否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请参考: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2007-05-28

45 0
关键是此债务是否用于正常的家庭生活上,如果不是,只是用于男方个人消费上,就不算是共同债务,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2007-05-28

28 0
承受的很大可能,关键是如何举证来证明女方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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