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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帮我,一个法律问题

  我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法律问题请教。请大家务必帮忙,我在次感激不尽。 我的父亲是做计划生育工作的,已经上了好多年的班。 五年前,也就是02年,他和他的同事在一次工作中,不幸遭到很多人的袭击,因此受了很严重的伤,他是他们中受伤最严重的。如今出了他以外,其他的几个都已经恢复的差不多了。
  现在,我只能见到一个半身不能动弹的父亲,而且在也不能和他说话,我很难过,在这件事情上,我有好多疑惑,但是由于知识的匮乏,只能在此请教天南地北的朋友。 事情是这样的,父亲受伤后,听说造事者已经被抓了,而且已经受到审判,现在已经出狱了,我不明白,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家属,是否有权利听审,是否有权利知道他们的判决结果,可是我们毫不知情,连被告叫什么都不知道。
  现在父亲只能呆在家,政府除了给他基本工资,加上一个护理的薪水,就什么都没有,我想知道,法律是否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我们现在好像就随他们安排一样,受到了如此巨大的打击,不但没有补偿,而且连知情的权利都没有,由于当时我年纪还小,又没注意到这些事情,可是现在想来,我是否该做写什么,父亲为政府工作从来没有马虎过,如今出现这种情况,他们却对我们如此隐瞒,而且冷淡,我不知道为什么,但是我觉得这很不公平,所以到这里发帖,谢谢了! 。
  

全部回答

200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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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你父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根据规定,应当在一年之内申请,已经过了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为1年。
  与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15日申请时效及15日延长期相比,《工伤保险条例》的时效规定显然更有利于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申请权利。  这一时效规定,也与《民法通则》第136条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1年”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超过了这一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了申请权。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上述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申请义务为前提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应掌握以下原则:(1)在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先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即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应当受理。
  (2)认定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说明该职工已经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提出申请,应将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补充到该职工的案卷中。    (3)职工经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的责任。
   由于人身伤害的时效为一年,故时效也已经超过。 现在的解决办法,看是否曾经申请过工伤认定,如属于上述的第三种情形,则可有单位承当责任。

200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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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太好的办法!国家对于工伤补偿是有标准的!不能完全补偿你父亲的实际支出!你父亲是值得同情的!但他错就错在他当时太认真!现在的情况跟你父亲那个年代不同了:私生子,超生子都有权利上户口!更不能将超生的人抓起来!都是老百姓,人家超生又没犯罪!干嘛呀?!政策不同了,时代不同了! 所以这是你父亲最大的一笔学费!你应该吸取教训!

2007-05-09

44 0

    1、你父亲在工作中受伤,应属于工伤赔偿,即由他的工作单位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申报工伤,他如果是机关或事业单位可比照工伤,向人事局申报。如果单位没有申报,你父亲本人或亲属可在一年内申报。
  但在实际上,单位和他本人及亲属都没有申报,现在已经过期了。 2、如果是单位申报并按工伤赔偿后,可以在法院审理这个刑事案件前,由单位向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犯罪分子承担单位因这起工伤赔偿发生的损失。
    或在法院审结这起刑事案件后,二年内按一般的财产损失赔偿案向法院另诉。 3、你父亲做为受害人也可不申请工伤赔偿,在法院审理这个刑事案件前,以受害人名义向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犯罪分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或在法院审结这起刑事案件后,一年内以受害人身份向加害人提起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   4、总地说,无论工伤或是人身损害赔偿或是财产损失赔偿都属于民事案件,只能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请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能主动或直接向赔偿责任人要求赔偿。
  所以,这事的失误不能追究他们的责任。但由于工伤申请时间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财产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现在都早已过期了。   5、但在整个事件中,单位没有及时申报工伤,应该是这次失误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与单位协商给予一定补偿,但诉讼不可以了,也超过诉讼时效。公安局和检察院对受害人有告知诉讼权利的义务,但义务不等责任啊。追究不了。 。

2007-05-09

46 0

    作为正常的法律活动程序来讲,你父亲单位,公安机关,法院都侵犯了你父亲及家属的权利。(我的建议仅供参考因为我也刚法律本科毕业没有工作经验)第一,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是你父亲所在单位,因为他是因公受伤,属于职务侵权,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诉讼时效是两年。  。从知道受伤起计算)第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公安机关和法院,没有按合法的程序来审理案件,侵犯了你们的知情权。第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是伤害你父亲的那个已经接受刑事审判的人。
  他既然接受了审判,说明他伤害你父亲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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