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企业基本涉税业务如何处理
(一)提供花木管护服务
1、不销售花卉苗木仅提供花木管护服务
有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市政部门由于没有专门园林人员进行花木的养护,在自行采购花卉和苗木后,与园林绿化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花木管护服务合同。 由园林公司提供人员、技术,为花木、园林提供日常浇水、施肥以及零星枯死苗木补种等管护服务。对管护劳务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列出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劳务是免征营业税,对其他服务劳务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 但对各项管护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享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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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花木管护服务
1、不销售花卉苗木仅提供花木管护服务
有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市政部门由于没有专门园林人员进行花木的养护,在自行采购花卉和苗木后,与园林绿化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花木管护服务合同。
由园林公司提供人员、技术,为花木、园林提供日常浇水、施肥以及零星枯死苗木补种等管护服务。对管护劳务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列出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劳务是免征营业税,对其他服务劳务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
但对各项管护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享受免税、减税。
2、销售花卉苗木并提供后续管护服务
园林企业销售花卉苗木后,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给购买方提供后续管护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收增值税。
(二)花卉、盆栽租赁服务
园林公司将自己的花卉、盆栽等植物一定时期内提供给客户使用,并提供上门更换、修剪和管理等。对此类租赁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租赁发票,按“服务业—租赁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
(三)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绿化工程
对于拥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外承接绿化工程后,先用自己基地的自产树苗和花卉进行栽种,不足苗木部分再从外部购进加以补充。例如:一项绿化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其中自产苗木款为180万,外购苗木款为100万,提供场地平整及绿化施工费等合计为220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该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绿化工程费一并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100万+220万)×3%=9。6万。而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的180万应单独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免征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中做了明确界定。
林木、花卉分别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中“植物类”中的“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因此,该园林公司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四)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绿化工程
对于规模较小、没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承建园林绿化工程时,需要全部从外购进苗木。
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将外购苗木款与施工劳务费一并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外购苗木款180万元,绿化工程费100万元,应征营业税=(180万+100万)×3%=8。4万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