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LZ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小案例来解读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其中“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与《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该条规定认为,共有人对共有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原则上为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这改变了民通意见的规定,因为继...全部
LZ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小案例来解读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其中“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与《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该条规定认为,共有人对共有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原则上为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这改变了民通意见的规定,因为继承关系中,还有很多是不属于家庭关系,比如姑妈、叔叔、伯伯之类的,都不是一个家庭的。
所以这条需要废止。
同理,《民通意见》第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也是存在类似的问题相抵触。
2、依据你补充的材料来看,嗣后房产证已经办理下来,产权人登记为你爷爷,那么房屋的产权人以登记的为准。你爷爷是房产的产权人。你爷爷留下自书遗嘱,那么遗嘱是有效的。(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你指的司法鉴定是什么?笔迹鉴定?)。
你爷爷去世即开始发生遗产继承,因为存在合法有效遗嘱(不存在其他遗嘱),并且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那么遗嘱完全有效,按照遗嘱来分割遗产。
3、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解释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如果不存在继承法解释规定的情形,那么03年至今,继承纠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