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达到法定退
《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谓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就是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 即保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变,在不转移统 筹基金的前提下,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发,直到累计计算到60 岁退休。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男性劳动者22岁开始工作,首先在 甲省工作8年,由甲省用人单位负责交纳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并 记录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之后到乙省工作10年,再由乙省用人 单位交纳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并记录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然后 类推该劳动者又在丙省工作7年、在丁省工作13年,也都由...全部
《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谓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就是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 即保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变,在不转移统 筹基金的前提下,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发,直到累计计算到60 岁退休。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男性劳动者22岁开始工作,首先在 甲省工作8年,由甲省用人单位负责交纳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并 记录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之后到乙省工作10年,再由乙省用人 单位交纳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并记录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然后 类推该劳动者又在丙省工作7年、在丁省工作13年,也都由当地 社保经办机构将其所在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记录在 案。
最后,该劳动者选择在丁省退休,则该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养 老金计发,可由四地分别支付与缴费年限相当的养老金,组合在一 起,由退休地丁省的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支付。“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实际上是借鉴了欧盟的办法。
根据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自由流动意味着在各 成员国的劳动者之间取消在就业、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的以 国籍为理由的一切歧视。”根据非歧视原则,劳动者有权在任何一 个成员国工作、求职或者退休。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养老保险制度 差异很大,为保障跨国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欧盟立法 规定了各成员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首先,保险记录连续累加,即劳动者在各成员国的缴费年限应 当得到连续累计、全部计算。
例如,德国规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 5年才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使某劳动者10年的缴费记录中, 只有4年是在德国完成,另外6年在其他国家缴费,该劳动者仍然 被认为已达到享受德国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
其次,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即各成员国分别按照劳动者在本国 完成的缴费年限来分配对该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劳动者所 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为在各成员国工作期间按其缴费年限所应得 养老金之和。并且法律规定,对流动劳动者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 不得低于同一时期一直在本国工作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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