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里面说到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委托专门的服务公司来进行管理,那物业公司是不是应该事先通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才行?物业公司可以自己做主,不需要通过业主讨论吗?因为最近我叔叔家所在的小区就出现了这方面的事情,小区地面的停车位突然让物业公司承包给了另外一个专门的停车管理公司,事先业主谁也不知道这件事情,就是看到通知要求各业主到客服部重新办理新的停车证,否则不允许停车;而且前天有位业主早上5点下飞机后,坐出租车到小区门口,停车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竟然不然出租车进小区,这位业主拖着箱子自己进小区还把箱子拉杆拉折了.业主到客服部投诉物业公司的种种行为,但未得到解决.大多数业主都表示反对物业公司的做法,纷纷斥责地面停车管理公司接管之后,进小区的车就算只停十分钟都得收钱;业主委员会表示无论地面车位的所有权是否归业主,业主只与物业公司签订过合同,物业公司无视业主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合同,业主对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因此拒交物业费.双方至今僵持不下,地面停车位的管理人员还遭到个别业主的攻击.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我们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擅自跟煤气公司解除关系,以后业主自行到银行交纳煤气费,并且物业公司不负责煤气管道设备的维修.这件事也未得到业主大会的同意,业主意见很大.我就想弄明白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应该将各项服务具体情况包括委托的专业服务单位、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事先做出明确约定?如在操作工程中有变化也应该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吧?有点糊涂了。。。哪位物业管理的高手可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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