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问题我是山东的,媳妇是黑龙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所以,如果在黑龙江处罚后回山东就不会再罚了。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从你说的“山东超生罚款太重”看,你是应该知道山东...全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所以,如果在黑龙江处罚后回山东就不会再罚了。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从你说的“山东超生罚款太重”看,你是应该知道山东的标准的,就不另说的了。
但不得不提醒你,总地说。城市人口的处罚应该是重于农村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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