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官司中很头疼的问题请教专家专家你好!我打了个官司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并且我在去年12月份申请了执行.我的被子执行人是两家人(一家是担保人).他们一家人有住房一套,一家人有门面一间(按揭),我当时要求法院执行住房,估计现值和我的赔偿金额差不多,但法院为了和另一起案子一起执行(也是执行那间门面,那家人先申请执行,但法院还没执行,原因是金额相差太大)就说执行那间门面,当时法院认为那间门面足够支付银行,另一家执行人和我们三家的赔偿,然后我们两家人就交了评估费,去拍卖公司拍卖,但现在仍未卖出去.而今天法院说如果降价就能卖出去,但我们几家的赔偿就不够了,而另一家被执行人的住房就在这期间卖掉了.我想咨询一下那一家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卖掉房屋?他的行为是否有效?我现在能否可以再执行那套住房?如果不能,我的案子就不能执行了吗?事实上这都是法院的过失才让那房屋被卖掉的.另外我们三家人(银行,另一家执行人,和我)的执行顺序是怎样的?愿你能尽早给我回复,万分的感谢,谢谢!期待有经验的朋友给点好的意见.
法院
门面
另一家
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