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办理去台湾自助游(探亲)的手续?
大致上是:由你在台的外公向台湾相关部门申请你们的入台证,至于如何办理入台证?你外公向台湾有关部门询问便知,台湾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还是蛮高的。入台证办好后将入台证的付本寄给你们,你们再持入台证付本去你们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好了就能去香港,在香港国际机场——<台湾中华旅行社香港国际机场办事处>以入台证付本换取正本<入台证>,这时就可以买机票飞台湾了。
目前台湾还没对大陆开放自由行,不过相信开放之时不会太晚。哪天直航了、台湾开放自由行了,一人直飞台湾机票;以上海至台北,我估计来回约2000元左右。
而目前上海至台北迂回路线来回约五六千...全部
大致上是:由你在台的外公向台湾相关部门申请你们的入台证,至于如何办理入台证?你外公向台湾有关部门询问便知,台湾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还是蛮高的。入台证办好后将入台证的付本寄给你们,你们再持入台证付本去你们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好了就能去香港,在香港国际机场——<台湾中华旅行社香港国际机场办事处>以入台证付本换取正本<入台证>,这时就可以买机票飞台湾了。
目前台湾还没对大陆开放自由行,不过相信开放之时不会太晚。哪天直航了、台湾开放自由行了,一人直飞台湾机票;以上海至台北,我估计来回约2000元左右。
而目前上海至台北迂回路线来回约五六千左右。
以下摘录有关资料供参考——
大陆同胞因在台父母配偶、子女患病或死亡等,要求前往探望或奔丧并能提交邀请函电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持在台亲属寄来的入台旅行证影印本,在台父母、配偶或子女邀请赴台探病、奔丧的函电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单位同意出境赴台的证明)。
填写好《本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凡符合上述各项要求的,将会获得出境批准,并立即发给申请人准允出境的通知。申请人凭此通知。然后到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此通行证上,必须加盖“经香港去台湾”的蓝色长条印章。
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三至六个月。
(来源:云南省台办网站)
以下是台湾有关法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 (民国 97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 之部分供参考——
第 3 条
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亲:
一、依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规定不得进
入大陆地区探亲、探病或奔丧之台湾地区公务员,其在大陆地区之三
亲等内血亲。
二、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三、其父母、子女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
四、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其在台湾地区有三亲等内血亲。
五、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且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
前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请人,年逾六十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
,得申请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前项同行亲属应与申请人同时入出台湾地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
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工作或其它特殊情形须先出境。
二、罹患重大疾病,须延后出境,并检附经行政院卫生署评鉴合格医院开
具之证明。
同行亲属经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请入境;其再入境者
,除有前项但书所定情形外,应与申请人同时出境。
依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申请及延期之次数,每年合计以二
次为限。
第 18 条
前条第一项保证人之责任及其保证内容如下:
一、保证被保证人确系本人及与被保证人之关系属实,无虚伪不实情事。
二、负责被保证人入境后之生活。
三、被保证人有依法须强制出境情事,应协助有关机关将被保证人强制出
境,并负担强制出境所需之费用。
保证人无法负保证责任时,被保证人应于一个月内更换保证人,届期不更
换保证人者,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废止其许可;被保证人遭受保证
人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发之暂时或通常保护令者,原保证人不得申请
更换,仍须负担保证责任。
地方社政或警察机关 (构) 担任保证人,有依法须强制出境情事时,应协
助有关机关将被保证人强制出境。
保证人未能履行第一项所定之保证责任或为不实保证者,主管机关应视情
节轻重,一年至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担
任保证人、被探亲、探病之人或为团聚之对象。
第 20 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停留期间规定如下:
一、探亲:停留期间不得逾一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一次,期间不得逾
一个月,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二个月。但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
情形者,停留期间不得逾三个月,必要时申请延期,期间不得逾三个
月,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其为台湾地区人民养子女且年龄
在十二岁以下者,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
延期不得逾六个月。
二、团聚: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
六个月,每次来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二年。
三、探病 (含同行照料) 、奔丧、运回遗骸、骨灰、探视等活动:每次停
留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四、申领保险死亡给付、一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或一次抚慰金:停留期
间不得逾一个月。
五、延期照料:经许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六个月,每次来台总停
留期间不得逾一年。
六、进行诉讼: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一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一次,期
间不得逾一个月。
七、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定停留期间,依有关主管机关所定许可办法规定办
理。
八、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定停留期间,依项目许可内容办理。
九、依第十三条规定之停留期间,不得逾二个月,必要时得酌予延长期间
及次数,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
十、依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停留期间,不得逾一个月,必要时得
延期一次,期间不得逾一个月,依第三款规定之停留期间得与外籍配
偶在台湾地区受聘工作期间相同。
十一、依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并得延长
期间及次数。
前项各款停留期间,均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依第四条第三项申请变更停留
事由为团聚者,其变更前之停留期间,合并计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