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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如何计算?

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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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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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根据法定刑轻重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期限。《刑法》第 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9 月)规定: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曰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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