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如何认定?范围如何?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在具体认定国有资产时,应结合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同时参考国家有关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来认定。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第7条规定,国有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8条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作具体规定:(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全部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在具体认定国有资产时,应结合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同时参考国家有关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来认定。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第7条规定,国有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8条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作具体规定:(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人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人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6)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1991年3月26日)第jl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资收益形成的资产。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
(1) 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2)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4)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人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人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7)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8)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9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1) 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3)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10条规定: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由国家出资以及税后利润和专项基金中国家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属于国有资产。
第1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留用利润转作风险抵押金、实行分账制,或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都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12条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交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依法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归集体企业所有的,其资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凡没有依法转移所有权的,
属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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