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男生女都一样吗?在法律上的解释
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关于“第一胎是女孩的话在间隔期满后就可以再生第二胎”的明确规定,而是把制定这种政策的权力下放给了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有个别省之所以将夫妻双方都是农民的并且只生育一个女儿的作为生育二胎的条件,并不是法律上的歧视,而是因为在我国农村,农业的机械化程度还很低,手工劳动还占了很大的比重,再加上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因此如此规定也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与...全部
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关于“第一胎是女孩的话在间隔期满后就可以再生第二胎”的明确规定,而是把制定这种政策的权力下放给了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有个别省之所以将夫妻双方都是农民的并且只生育一个女儿的作为生育二胎的条件,并不是法律上的歧视,而是因为在我国农村,农业的机械化程度还很低,手工劳动还占了很大的比重,再加上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因此如此规定也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与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另外,男女平等并不是男女绝对的平等,而是法律上的平等,事实上男女仍是很多地方不平等的。
是有这样的规定的,江西省就有,我查过的。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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