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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18:16:13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保险金额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 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展开]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保险金额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
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
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 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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