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包含了哪些内容?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内容如下: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 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 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 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全部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内容如下: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 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 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 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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