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待遇是怎样的?
1。新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职工产假、婚假是几天,还是按照原有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88年7月21日): 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产假增加30天 2005年06月02日15:02 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光炜 昨天下午,市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推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文件规定,从7月1日起,本市将开征职工生育保险。根据预测,本市参保的育龄妇女约有108万,每年要生2。7万名孩子。 生育保险支付范...全部
1。新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职工产假、婚假是几天,还是按照原有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88年7月21日): 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产假增加30天 2005年06月02日15:02 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光炜 昨天下午,市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推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文件规定,从7月1日起,本市将开征职工生育保险。根据预测,本市参保的育龄妇女约有108万,每年要生2。7万名孩子。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包括4类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等。
哪些人能上生育保险 凡是本市城镇除乡镇企业外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以及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在职人员,都可参加生育保险。
但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尚未纳入本市生育保险范围。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根据即将实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它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齐。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生育保险费如何计算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予负担。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未参保单位需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参保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单位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在补足所有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才予以补支。
婴儿的费用不予报销 劳动部门强调,婴儿费用、因为住单间病房而超出标准的床位费不在支付之列,需要职工自己支付。此外,实施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也不予报销。但生育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同时,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男职工可享受晚育奖励假 根据规定,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在申请享受晚育奖励假时,需出示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放的红色《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纳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3。《独生子女证》 这个好像是要看地方政策的,每个地方都有差别 深圳、甘肃等地方都已经开始执行了,有的35天,有的15天 广东De条例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者增加产假35天, 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