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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如何支付?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提前结束产假上班?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提前结束产假上班,工资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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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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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法律上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有特殊保护,特别是产期的妇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女职工未休完产假的情况下以经营需要等为由,要求其结束产假,提前回单位上班。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如上所述,根据《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休产假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要求女职工返岗上班,女职工有权予以拒绝。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因此,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休产假时,生育保险基金会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若女职工的原工资待遇低于或等于该生育津贴,则用人单位无须再另行支付工资待遇。
  但若女职工的原工资待遇高于该生育津贴,则用人单位应当补足生育津贴不足额的部分。  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休产假前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数额,用人单位也依法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则用人单位在其产假期间是不需要另行支付工资的,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取代。
  但是,如女职工同意提前结束产假返岗上班,应视为女职工对产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自愿放弃,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于该问题法律层面并无明确规定,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此进行约定,避免产生分歧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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