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想请教一个问题
1、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所以是有效的
2、只要载明情况合法就是有效地。
3、无论是数码录音笔还是磁带的录音,都可以统称为录音证据,它属于视听证据的一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录音证据的合法地位。
其中 第六十九条 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这一规定虽然讲的是“不能”,但是指“有疑点”的。...全部
1、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所以是有效的
2、只要载明情况合法就是有效地。
3、无论是数码录音笔还是磁带的录音,都可以统称为录音证据,它属于视听证据的一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录音证据的合法地位。
其中 第六十九条 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这一规定虽然讲的是“不能”,但是指“有疑点”的。那么,也就是说,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是可以做为证据的;
而 第七十条 则是从正面肯定了录音证据的效力。
“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这里规定了录音作为合法证据成立的三个条件:
A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B无疑点的;
C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说,在向法庭提交录音证据时,要另有两个以上足以证明录音资料来源合法的证据;要直接录制的,不要翻录,更不要剪接;达到以上标准,法庭一般都是能够采信的。
而对方提出异议,主要是从来源是否合法、有没有辅证和是否清晰、是否有中断、剪接现象以及与本案有无关系等方面予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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