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1999年按揭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可当时办购房合同及其它一切手续的时候都写的是他和他原来女朋友的名字。首付款是他父亲从外地办理抵押贷款给邮过来的,还有一少部分其他费用是两人在一块攒的钱。每月银行的月还款也是他还的。因为两人不合分手了,女方提出要已还款的50%。我们认为不合理,可是不知道该怎么办?现在要办产权了,因为这事办不了。现在女方也没说要钱了,这事如果就这样下去会是什么结果?如果去法院的话,是否已过了时效性了?谢谢!
你这个情况不存在诉讼时效是否过期的问题。因为房子一直是你丈夫和他的前女友的名字,这个法律事实一直没有改变,从法律的角度上看目前这个房子是你丈夫和他的前女友的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要看购房时的约定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只有与你丈夫的前女友进行协商解决是出路。该退还给她的钱就退,该算的利息就算,该给与一点适当的补偿就给算了,早日解决对你们都有利。准备好有关的出资材料,以理相说。
不超过时效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样的事情很好处理,女方给了多少钱,你们还她多少钱就是了。
由于没有结婚,房子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看看上面的规定,没有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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