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新的《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度起源于英国。所谓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度是相对直接投票制度而提出来的概念。在未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之前,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均是通过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所谓直接投票制度,是指在选举董事时,每个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限对每个董事候选人进行意思表示。 在采取直接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持50%以上股权的大股东便可以完全操纵股东大会的每次选举,其他股东根本无法对董事的选举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相对于直接投票制度,累...全部
累积投票制度起源于英国。所谓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度是相对直接投票制度而提出来的概念。在未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之前,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均是通过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所谓直接投票制度,是指在选举董事时,每个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限对每个董事候选人进行意思表示。
在采取直接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持50%以上股权的大股东便可以完全操纵股东大会的每次选举,其他股东根本无法对董事的选举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相对于直接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对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可以给予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抑制大股东操纵公司的目的。同时,待选举的董事人数越多,那么对小股东持股份额的要求也就越低,也就越容易选举出自己希望的董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的有效性
从表面上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仅是投票方式的变化,但由于该制度可以起到限制大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权力、充分体现中小股东意志的作用,而且规定公司必须写入公司章程中,这就在制度上提供了一种保障,也是从另一个侧面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维护。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从推行累积投票制度中受益的只是持股比例仅次于大股东的二股东或三股东。如果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相差悬殊,累积投票制度的意义就不会太大。即使第二大股东,如果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数相差太大,累积投票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了说明累积投票制度的实用价值,我们可用一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假定K、L、M三公司在某次股东大会上欲选举出三名董事,三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持股数量如下:
分类 A股东 B股东 C股东
K公司 85 10 5
L公司 70 20 10
M公司 45 30 25
K公司,因为B、C持股权数量小于A持股数量的三分之一,所以选举董事只会由A说了算,其他两位股东无法改变这种现状。
L公司,如果其他两位股东想选举出一名董事,必须联起手来才能实现,而且只能选举出一个。M公司,如果选举三名董事,B、C均可以通过累积投票方式达到选举一名董事的目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累积投票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大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持股数量上差距过大,纵使按累积投票制度执行,亦不能实现权力制衡的目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据统计,至2002年底,约40%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即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75%(其中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司非流通股可以达85%),这样可以推测,仅次于控股股东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数量与控股股东持股数量相比会有很大差距,即便用累积投票法,也难以推举出自己的董事人选。
上述分析中均涉及到董事会中董事席位数问题。《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设董事长1人。另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董事席位数量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公司只需修订章程即可改变董事会组成人员数量。
修订公司章程条款,只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就视为通过,不需要其他特别表决的方式,这样,在控股股东可以控制每次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公司中,董事会中董事席位多少操纵在控股股东手里,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调整董事会中董事席位数量来排除其他股东进入的可能。
笔者认为,累积投票制度在推行中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对证监会要求强制实施该制度的公司群中,该制度对其中三分之二的公司没有实用价值。这个数字占沪、深上市公司总数的45%。换言之,该制度对近半数的沪、深上市公司(以2002年末数据为依据)没有实用价值。
该制度比较适用大股东持股30%以下的上市公司,而这部分公司正是证监会没有予以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的公司,所以没有几家公司积极主动实施该制度。
从理论上讲,小股东可以通过征集投票权来增大表决票数,但应该看到,征集投票权有着成本高、工作量大、效率低的缺点。
纵观近几年来上市公司的治理情况,有胜利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方正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等几家公司小股东征集投票权的现象,但都是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自身就已拥有提案权。据调查,事实上也鲜有持股5%以下的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鉴于持股5%以下的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不具有普遍性,所以笔者在本文未考虑这种情况。
改进累积投票制的建议
累积投票制度出台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该制度的设立,能使公司中小股东选举出自己信赖的董事参与公司治理,以达到董事会权力制衡目的,并借此抑制控股股东通过内部人控制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历史因素,大大削弱了累积投票制度的现实意义。如何进行改革,才能真正发挥累积投票制度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呢?
1、改变一股独大的现状。大股东一股独大甚至绝对控股的现象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思想相左。
只有切实改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状,降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累积投票制度才有其实施的现实意义。
2、扩大被选举对象范围。就累积投票制度而言,待选举人名额愈多,小股东选出自己代言人的机会就越大,累积投票制度的作用也就越能发挥出来。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席位数增加,就会增大小股东选举出自己认为合适董事的机会。
3、制定完善的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从2002年初到现在,除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对累积投票制度作原则性规定外,管理层从未制订过相关的实施细则,以致许多上市公司对该制度的理解各异,实施过程中也出现许多问题。
因此,管理层有必要制定完善的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使这一制度更具可操作性,更好地推广这一制度。
4、扩大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前述推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公司实用性较强。
鉴于我国目前累积投票制度还处于初始阶段,大多数公司在实施时还处于一种不自觉、被动的接受状态。纵观国外累积投票制度的发展史,无不是在制度创立之初强力推行,待制度已广泛普及、绝大部分公司自觉实施时再改以许可主义态度。
制度初创之时必须辅以重典方能顺利推行,这个古训对于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同样适用。在此,笔者建议在大股东持股低于30%的上市公司中也实行强制原则,加大累积投票制度的推广力度。
5、提高累积投票制度的法律地位。
建议在适当时机将累积投票制度写入《公司法》,提高其法律地位,以使这一制度得到更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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