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意外伤害赔偿幼儿园学生在学校
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学生伤害如何认定学校正确履行职责、确认学校存在违法行为和学校免责等,在其权限内制定和公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也采纳、确立了过错责任是作为认定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原则,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一脉相承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第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第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第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第...全部
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学生伤害如何认定学校正确履行职责、确认学校存在违法行为和学校免责等,在其权限内制定和公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也采纳、确立了过错责任是作为认定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原则,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一脉相承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第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第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第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第四、学生自杀、自伤的;第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第六、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另外,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有: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严格来说,《办法》只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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